0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简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28日发布,旨在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该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 法规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制定了本规定。
◇ 适用范围与管理职责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及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筑起重机械是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上进行安装、拆卸和使用的设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全国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同时,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职责。
0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要求
◇ 设备租赁和使用备案
在出租或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时,必须确保其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文件。对于新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或新安装的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需在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 禁止使用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将被禁止出租和使用:1. 已被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 经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无法达到安全技术标准的;4. 缺乏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5. 未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03安装与验收责任
◇ 单位资质要求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需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 安装安全职责与程序
安装单位需履行安全职责: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安装使用说明书检查机械及现场条件;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 验收及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使用单位需组织验收或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使用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将相关资料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04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
◇ 安全维护措施
使用单位需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 转让与记录移交
在租期结束后,应将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果需要附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需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附着作业和验收,禁止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