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起重机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

   2025-07-02 590
核心提示: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4年1月1日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4年1月1日施行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令第549 号

《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规程》 GB/T31052—2014

《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7015 2016年7月1日实施

《建筑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2008]76号

《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质[2018]95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37号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程》DBJ03—107—2019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规程》 DBJ03—108—2019

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主要标准、规范、规程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2006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JG/T 100-1999

《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 JGJ/T187-2019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T5972-2016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T189-2009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 JGJ 276-2012

《 大型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 JGJ/T301-2013

三、建筑施工中施工升降机(人、货)主要标准、规范、规程

《施工升降机》 GB10054-2005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10055-2007

《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GB26557-2011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四、高处作业吊篮主要标准、规范、规程

《高处作业吊篮》 GB19155-2017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 JB/T11699-2013

五、建设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主要标准,规范、规程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JGJ160-2008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 JGJ202-20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一)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2014 年1 月1 日实施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 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二)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令第549 号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条例包含总则、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个部分, 其中第63 条明确规定 “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 ” 属于较大事故;第64 条 “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 ” 属于一般事故。

(三)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 ,GB6067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主要由7个部分组成:总则、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桥式和门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其中第1部分《总则》于2011年6月1日实施;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于2015年2月1日实施。

(四) 《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 ,TSG Q7015

1.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6年7月1日实施。

2. 其中第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 每年1 次。

(五)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 (JGJ/T189-2009 ),2010 年8 月1 日实施

1.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评估(第3.0.2条):

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2. 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3.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的最长有效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3年;

4.施工升降机:SC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SS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

(六) 《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 ,建市规(2019 )1 号

1.由住建部2019年1月3日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

2.其中,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3.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

(七)、租赁合同与安拆合同:

1.北京市住建委于2019年7月对18家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承发包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进行了通报,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违法分包、无资质(超资质)承揽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违法转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重点注意:租赁合同中不能包含设备 进出场费和安拆费。

2.安全管理协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租赁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

3.安装单位资质审核:

塔吊拆装作业实行许可制度,对从事塔吊装拆作业的企业进行资质管理,从事塔吊安装企业必须取得建设部规定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资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⑴一级资质可承担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⑵二级资质可承担3150KN·m以下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⑶三级资质可承担800KN·m以下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作业前,必须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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