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法规发布背景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一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对保障建筑工地的安全运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由建设部发布,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循。

02监督管理职责
△ 租赁与安装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出租单位所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使用单位购置、租赁或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都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租单位在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 安全技术档案
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档案。这些档案应包含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文件,以及定期检验报告、自行检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运行资料。
03使用与维护要求
△ 使用前准备
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出租单位需持相关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样,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首次安装前,也需完成此项备案工作,确保文档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 安装与拆卸要求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和拆卸作业必须在资质范围内进行。安装单位在执行安装和拆卸工作时,应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和建筑起重机械性能,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 使用过程安全措施
使用单位需要制定详尽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专门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过程中,需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并对设备进行持续的监督与维护。

04违规处罚
△ 未履行职责的处罚
对于施工过程中各参与方未履行安全责任的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整改、警告以及罚款。其中,若施工总承包单位未遵守其安全职责,如未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或未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将会被处以罚款及警告。
△ 其他违规行为处罚
其他违规行为包括,出租单位或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注销手续或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等。对于这些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和罚款,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合法合规使用。